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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买卖合同(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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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供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产品买卖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2.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接受委托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合同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的内容。本合同空格部位填写的其他需要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可协商确定。双方当事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4.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对方提供本人(企业)信用记录信息的,对方应积极配合予以提供。5.双方当事人应保证本合同中填写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真实、准确、有效。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一方应于变化后及时通知对方。因上述信息有误或变化后未通知对方,导致未能有效接收有关通知文件的,相应后果由责任方自行承担。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根据工作需要,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报送乙方所在地人民防空办公室壹份)。7.本合同文本应包括以下附件: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产品供货清单。出卖人(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甲方):买受人(乙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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