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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供水合同(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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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供用水合同合同编号: 供水人: 用水人: 签约地点: 为明确供用水双方在供应和使用自来水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用水地址和计量器具(一)用水地址: 。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二)用水的计量器具为: 计量水表或流量仪(以下简称水表)。(三)水表公称流量为 立方米/时。(四)水表安装地点为: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五)安装水表共 具,注册号分别为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不得随意停止供水。(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三)供水人保证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采取直接供水方式的,供水人应保证计费总水表的水压不少于 兆帕;以户表方式计费的,应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不少于 兆帕。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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