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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保监会201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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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 款示范条款 1.合同基本信息1.1 合同构成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万能型)A款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1.2 投保范围(1)被保险人范围: 凡 16周岁以上的,投保时正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见 10.1),投保时未满法定退休年龄(见 10.2)的,且投保时根据其健康状况确定为非既往症(见 10.3)的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见 10.4),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若投保时根据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其为既往症的,除上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须已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见 10.5)满 1年,方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见 10.6),其应提供已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证明及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明细。(2)投保人范围:本合同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投保人可以委托其所在的团体组织代为组织办理投保相关事宜。1.3 合同成立及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成立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1.4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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