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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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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2009版)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上海市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规定制定,供当事人采用。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户应当先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文件,确定本合同买受人和同住人,该确认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三、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经济适用住房的同住人应与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签订本合同附件一《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使用协议》。四、区(县)住房保障机构依据有关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对买受人、同住人使用经济适用住房进行管理,并享有回购、收回等权利。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户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将按照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五、为了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及附件并慎重签订本合同。六、本合同文本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目录第一章 合同标的物第二章 房价款和支付方式第三章 房屋交付第四章 房地产登记第五章 房屋质量及保修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Commented [2]: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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