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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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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2020 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 制定使用说明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本市中小型非居民用户(工业用户除外)和供气企业之间签订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时参照使用。2.本示范文本签订前请仔细阅读,签订合同的条款应当力求具体、确定。合同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的具体内容应当完整填写在划线处。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将划线划去。“□”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3.用户申请办理燃气用气业务的,应当向供气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下列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准确:(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产权证明文件;(3)用户为承租人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以及产权人允许其安装、使用或改造燃气设施的相关证明文件。4.本示范文本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燃气行业协会共同制定。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合同编号: 上海市非居民用户管道燃气供用气合同(2020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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