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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工伤康复服务协议范本(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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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安徽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工伤康复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工伤康复服务协议范本 甲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乙方:工伤康复机构 为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完善工伤康复服务,促进工伤康复对象(以下简称康复对象)重新回归社会和重返工作岗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工伤康复服务机构,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认真执行《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办法(试行)》及统筹地区有关政策规定,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工伤康复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条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工伤保险康复的相关政策规定,提供康复对象相关的基本信息,并协助乙方做好工伤康复服务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确定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工伤康复服务的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乙方有义务及时向医务人员和康复对象宣传、解释工伤康复有关政策。 第四条  甲方有责任对乙方为工伤职工提供康复服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准确的与工伤康复有关的资料和数据信息等,甲方需查看工伤职工康复档案及有关资料或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五条  乙方应认真核查工伤职工康复治疗申请的基本信息,发现与康复对象身份不相符合时予以拒绝并及时通知甲方。乙方要严格执行工伤康复标准,不得推诿、拖延、拒绝收治符合康复条件的康复对象。 第六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安徽省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为康复对象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七条  乙方使用超出“支付范围”外的项目时,须履行告知义务,并经康复对象及家属、或康复对象单位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康复对象在康复期间,因病情需要到院外购药、检查或购置辅助器具的,乙方需提供详细清单,经甲方审批签章同意后,其费用由乙方垫付,符合工伤保险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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