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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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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发文名称 :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编制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参考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 2.本示范文本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由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或者经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3.本示范文本所称甲方为开发建设单位,乙方为物业服务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资质、信用证明及签订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 4.对本示范文本条款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修改或删减;约定无需填写的空格性条款,应在该条款空格处注明“无”等字样。 5.本示范文本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所签合同的组成部分。 6.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 7.《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受益主体包括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受益主体享有合同明确的各项权利,并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应义务。 8.本示范文本条款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安徽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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