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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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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芜湖市房地产(出卖)经纪服务合同委托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推荐)2018 年 6 月 说明1、本合同由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经纪(中介)机构接受房屋产权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对房屋出卖居间并提供产权登记服务而收取佣金的活动。2、签订本合同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向委托人出示自己的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委托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房地产经纪机构出示自己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及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其他房屋来源证明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委托人的代理人办理房屋出售事宜的,应提供合法的授权委托书;房屋属于国有资产或者集体所有的,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合法书面文件;房屋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应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的权力机构审议同意出售房屋的合法书面文件;房屋属于共有的,应提供房屋共有权人同意出售房屋的书面证明。3、签订本合同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向委托人说明本合同内容,并书面告知以下事项:(1)应由房屋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2)委托出卖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3)房屋买卖的一般程序及房屋出售可能存在的风险;(4)房屋买卖涉及的税费;(5)经纪服务内容和完成标准;(6)经纪服务收费标准、支付方式;(7)委托人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认为需要告知的其他事项。4、签订本合同前,委托人应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可供协商、选择、补充、修改的内容。空格“ ”部位为填写或添加的内容,合同双方应协商确定。“□”中为可选择的内容,以划“√或×”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合同双方不作约定的,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5、合同双方应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订立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为体现合同双方自愿原则,本合同有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合同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合同双方同意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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