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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供用热力合同(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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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市供用热力合同(示范文本)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签约时间:供热人:用热人:为了明确供热人和用热人在热力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热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用热地点、面积及用热量(一)用热地点: (二)用热面积(按照法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平方米,收费面积为 平方米。(三)用热量为:蒸汽量为 吨/小时;生活热水为 吉焦/小时; 用热量为 吉焦/小时。(工企用户用)第二条 供热期限及质量(一)供热人在地方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内为用热人供热。冬季供热时间为每年 年 月 日起至次年 月 日止。(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供热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质量标准,供热人要保证用热人正常的用热参数。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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