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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票格式(商务部20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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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典当须知1.当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监制,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当票不得涂改、伪造和转让。典当双方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2.当户凭有效证件办理典当,典当行有权要求当户出示当物来源等证明。 3.当物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由典当双方协商确定。4.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 6个月。 5.典当行在当期内不得使用或处分当物。当物在典当行保管期间发生遗失或损毁的,典当行应按估价金额进行赔偿。遇有不可抗力导致当物损毁的,典当行不承担赔偿责任。6.典当行可收取综合费用和利息。动产质押典当、房地产抵押典当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分别不得超过当金的 42‰、27‰和 24‰。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 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当期不足 5日的按 5日收取利息和费用。7.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 6个月。8.当期届满 5日后,当户不赎当也不续当的,即为绝当。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 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损溢自负;估价金额在 3万元以上的,可依照双方事先约定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可向当户追索。9.绝当后,当户与典当行协议赎当的,逾期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10.当票遗失须由当户本人凭有效证件及时办理挂失手续,交纳一定手续费后可以补办当票。未办理挂失手续或挂失前已被他人赎当,典当行无过错的,典当行不负赔偿责任。 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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