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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博士学位研究生(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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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 2014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博士学位研究生(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 根据《2014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就丙方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录取丙方为 2014年 _专业博士学位研究生。 二、 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丙方学习期满、符合博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博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博士学位。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将丙方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博士期间档案直接寄送乙方,乙方负责安排丙方工作。 三、 丙方在学习期间不转户口。乙方负责管理丙方学习期间的户籍关系和人事档案,保证丙方的学习时间。丙方学习期间的工资、医疗保险、福利待遇和职务(职称)晋升等,由乙方和丙方协商解决。丙方党、团组织关系转入甲方,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党、团组织关系转回乙方。 四、 丙方必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乙方工作,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 8年(含 8年,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服务期为12年)。 五、 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由甲方退回乙方处理。丙方在学期间欲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等),须提供乙方的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六、 本协议一式五份,经甲、乙、丙、丁四方签字并盖公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报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丁四方各持一份,一份存入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 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丁四方协商解决。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签字:  丁方单位公章:  丁方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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