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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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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分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盗抢保险。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六条  机动车损失保险 (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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