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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学位研究生(非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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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 2014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硕士学位研究生(非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 根据《2014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管理办法》,就丙方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事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录取丙方为 2014年 _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 二、 甲方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丙方进行管理,按培养方案对丙方进行培养。甲方按国家和本单位有关规定向丙方发放硕士研究生奖励资助资金。丙方学习期满、符合硕士研究生毕业条件,甲方准予毕业,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甲方授予硕士学位。丙方学习结束离校后,甲方将丙方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硕士期间档案等一并直接寄送乙方,乙方会同当地人社、民族等部门指导丙方就业。  三、 丙方户口、人事档案转入甲方,党、团组织关系转入基础培训学校(达到甲方确定的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和复试录取要求的除外),基础培训结业考核合格后转入甲方,丙方在甲方的学习结束后必须回到乙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就业,且服务年限不得少于 5年(含 5年)。丙方毕业后甲方负责将其人事档案、户口及党、团组织关系直接转回到乙方。 四、 丙方必须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学业。丙方中途退学、受开除学籍处分,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学习,由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处理。丙方在学期间欲变动学籍(休学、延期毕业及申请硕博连读等),须提供乙方的同意证明,否则不予办理。 五、 丙方第一学年须到教育部指定的基础强化培训基地进行培训(达到甲方确定的普通计划复试分数线和复试录取要求的除外),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甲方继续硕士学位培养阶段学习。 六、 本协议一式四份,经甲、乙、丙三方签字并盖公章后,自丙方取得正式学籍(到民族硕士基础强化培训基地报到)之日起生效。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一份存入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 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丙方签字: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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