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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买卖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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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买卖契约  契约编号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监制 卖方: (共有人: ) 买方: (共有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买卖双方就下列房地产买卖事项订立本契约,共同遵守。 一、 卖方将座落在  区  街 号 房产,建筑面积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阳台建筑面积  平方米,分摊公用建筑面积  平方米),附属建筑物 (已于 年  月 日签订草约)出售给买方,并将与出售房屋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买方。买方已对上述房地产做了充分了解,自愿承买。 二、 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含附属建筑物)的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元)。 三、 房产买卖成交后,在房产交易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共同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四、 卖方保证上述房地产合法,权属清楚。双方签约后,若发生与卖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卖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卖方负责赔偿。 五、 在履行本契约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济南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 本契约自双方签章并经房产交易主管机关批准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不得毁约。 七、 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登记手续所需缴纳的有关税、费,由  承担。 八、 本契约一式肆份,双方各持壹份,房产交易主管机关存档贰份。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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