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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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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河北省海洋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规程》的通知 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 出让人:_  联系地址:_邮政编码:_ 法定代表人姓名:_职务:_电话号码:_ 受托代理人姓名:_职务:_电话号码:_ 受让人:_ 联系地址:_邮政编码:_ 法定代表人姓名:_职务:_电话号码:_ 受托代理人姓名:_职务:_电话号码:_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出让的海域属国家所有,出让人根据海域使用有关法律法规并经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管辖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海域的上方空间、底土资源和埋藏物均不在海域使用权的出让范围内。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海域,在出让期限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并有权根据所批准的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依法开发利用该海域。 第二条  出让海域位置和范围。 本合同出让的海域位于_,面积为_公顷。其具体位置与四至范围见本合同附件宗海界址图。 第三条  出让海域的用途。 本合同出让的用海类型为;用海方式为,其中填海造地用海公顷、构筑物用海_公顷、围海用海公顷、开放式用海公顷、其他用海公顷。 海域使用权出让期限内,受让人不得擅自改变出让的海域用途和类型,确需改变海域用途和类型的,受让人须提前向出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海域使用权出让年限。 本合同出让的海域使用权出让年限为年,自海域使用权证颁发之日起计算。 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受让人有优先继续使用的权利。受让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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