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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居间服务合同(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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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服务协议必备条款指引(征求意见稿) 一、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存管指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以下简称《备案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借款人、出借人分别或共同与网贷机构签署的《居间服务协议》,《居间服务协议》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必备条款。《居间服务协议》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居间服务协议的法定基本要求。三、本指引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四、网贷机构在深圳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后,网贷机构、出借人、借款人应在居间服务协议首页用加粗字体进行如下声明与承诺,包括但不限于:网贷机构保证已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并列明备案登记编号,网贷机构应当向出借人、借款人进一步声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贷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网贷机构保证已在签订本协议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出借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网贷机构承诺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提供增信服务,不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非法集资,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借人声明其为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保证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保证已充分理解本协议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的借贷项目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承诺其向网贷机构提供的身份信息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借款人声明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承诺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保证向网贷机构提供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居间服务协议应当具备如下条款:1.【定义】应对居间服务协议中具有特定法律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2.【主体信息】可以由借款人、出借人及网贷机构三方共同签署,也可以由借款人、出借人分别与网贷机构签署。协议应列明如下信息:(1)借款人信息/出借人信息,含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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