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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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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非住宅)示范文本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二 O一八年一月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和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适用于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商业、办公、厂房、仓库、综合等非居住用途的房屋租赁。2.用于出租的房屋应当符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3.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甲方应当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其他房屋来源证明的原件。房屋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人同意转租的证明。双方当事人应将相关证明的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4.本合同租赁期不得超过 20年,超过 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5.本合同文本部分条款中有空白部位(以下划线标出),可供当事人约定;还有部分条款有不同选项可供当事人选择(以【 】标出)。双方当事人选择的内容、空白部位的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增加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选择的内容,以在【 】中打√方式选定;不作选择、不作约定或未实际发生的内容,应当在【 】中或空白部位打×,以示删除。6.双方当事人填写的通讯地址、电子邮箱、联系电话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当事人可在文本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佛山市房屋租赁合同(非住宅)合同编号: 甲方(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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