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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活牛养殖收购合同(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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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北京市活牛养殖收购合同收购方(甲方): 养殖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活牛养殖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基本要求品名 产地 等级 单位 数量单价/保护价合计第二条 养殖及质量要求1、质量标准:体重在 - 千克之间,牛龄在 - 个月之间,屠宰胴体率达到 %以上,且 。2、养殖方需建立以下记录:□活牛入场、出场记录□肉牛饲养用药记录□防疫消毒记录□免疫接种记录及 。3、乙方供牛时需出具无违禁药物使用证明(供出口用牛场需提供商检局备案饲养场证明材料)。药物残留不得超过 标准。第三条 结算甲方应按约定价格优先保证收购乙方的活牛。双方约定保护价的,当交货时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为准;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结算方式: 。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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