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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非住宅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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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非住宅类)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填 写 说 明 1、本合同适用于非住宅类商品房买卖时使用。 2、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同应当通过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下载,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4、合同自订立之日起 30 日内,当事人应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机关登记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5、本合同不得翻印。 合同编号: 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行: 账号: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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