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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房屋租赁合同(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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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出租方):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本人】:联系电话:【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委托】【法定】代理人:联系电话:乙方(承租方):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本人】:联系电话:【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委托】【法定】代理人:联系电话:为构建完善的公用移动通信网络,向本区域公众提供优质的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出租的房屋用于设置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等事宜签订本合同。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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