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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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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类) 编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让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金的缴纳 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天津_,宗地编号为_,宗地总面积_平方米。宗地位置及四至范围见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_。 第五条 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本条第_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 (二)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签订后 60日内,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实地验明交付土地时该宗地的土地条件,出让人应当出具《交付土地通知书》,受让人认可并签收。《交付土地通知书》回执由受让人存留,作为登记发证的审查要件。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_年,自出让方向受让方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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