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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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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使用《上海市居 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2014版)》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是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及《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 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化居住房屋租赁行为。  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  二、本合同条款中的【 】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租赁双方当事人可选择约定,不予 选择的请划除。  三、居住房屋租赁,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不得将单位集体宿舍设在住宅小 区内;本市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 得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 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四、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者代理的,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该 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填写本合同附件中“经纪服务情况”的内容,并签字、盖章。  五、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凡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 赁合同的,应当由该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六、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出租人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承租人的 联系方式,以利于物业服务企业更好地提供服务。  七、本合同是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2011版)》的修改版本,自颁布之日 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合同编号: )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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