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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存量房买卖合同(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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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号: 合同号:株洲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制特别提示为更好地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请买卖双方在签约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1.本合同适用于已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买卖。2.买卖双方应如实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出卖方应如实告知不动产抵押查封等产权限制状态、租赁事项。3.房屋交易应注意以下风险:(1)存在隐性共有情况的房屋是否征得隐性共有权人同意;(2)已设定抵押的房屋是否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3)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是否取得相关部门的交易核准;(4)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是否取得相关部门的交易批准;(5)集体土地和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是否取得相关部门的交易批准;(6)房屋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买卖的其他情形。4.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房屋买卖双方可委托在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的监管银行进行交易资金监管。5.买卖双方应核实房屋维修资金交存、结余情况。甲方(出卖方):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代理人: 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乙方(买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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