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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北京市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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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制定规范 1.[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是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的关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决议事项、表决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产生办法、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费用预算明细及费用结算方案和筹备组的解散等事项的方案。2.[制定主体和制定时间]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由筹备组负责制定,并在筹备组成立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3.[公示和修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7天。公示期间,筹备组应当记录业主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公示期满后 7日内,筹备组应当参考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确定并公告正式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的,筹备组应当及时修改,并将修改后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4.[法律效力]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是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为成立业主大会,保证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顺利召开制定的工作方案,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具有约束力。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相抵触的内容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5.[基本内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决议事项、表决规则、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业主委员会委员及候补委员产生办法、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费用预算明细及费用结算方案和筹备组的解散等。5.1 召开及表决方式: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由筹备组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取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表决时,可以现场表决或者书面表决,也可以采用北京市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进行表决。对现场表决或者书面表决形式及结果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北京市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核查。本市提倡通过北京市业主决定共同事项公共决策平台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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