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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变卖合同(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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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的 通知 委托变卖合同  合同编号:  委托方: 邮政编码:  地址: 电话:  受托方: 邮政编码: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令[2005]12 号),经委托方与受托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 变卖的期限及地点  委托方委托受托方变卖物品期限:  委托方应于  年 月 日前,通过 方式将标的交付(转移)给受 托方。  受托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变卖。  变卖地点:  二、 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的权利义务 1.变卖成交前,发生下列情形的,委托方可以终止委托: (1)被执行人在变卖成交前,缴纳了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申请终止变卖,并已支 付受托方实际支出费用的; (2)受托方以不正当方式取得变卖权的; (3)受托方与购买人之间恶意串通的。 2.本次变卖按变卖所得价款总额 %支付手续费,除手续费外不支付任何费用。 3.必要时,委托方应委托评估机构对变卖物品进行评估,确定变卖物品底价。 4.委托方不得购买变卖物品,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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