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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房屋租赁合同(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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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备案证明编号: 合同编号: 中山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出租人: 承租人: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 二Ο二Ο年八月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房屋转租、分租可参考使用本合同文本。2.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原件。房屋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房屋属于委托出租的,应提供产权人的委托授权文件;房屋属于转租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双方当事人应将相关证明和委托授权文件的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3.合同租赁期不得超过 20年,超过 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4.本合同“下划线”部位的填写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不作协定的应在“下划线”部位以划“×”的方式表示。本合同“□”中选择的内容以划“√”的方式表示选定,以划“×”的方式表示不作约定,以示删除。5.双方当事人填写的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证号、通讯地址以及收付款账号等信息须真实准确,合同内容须填写清晰、无歧义。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一方应于变化后 5日内通知对方。因上述信息有误或变化后未通知对方,导致未能有效接收有关通知文件的,相应后果由失误方自行承担。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及附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及附件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及附件。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当事人可在文本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山市房屋租赁合同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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