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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合同(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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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共同制定,供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有关的单位参照使用。在订立重大的或内容复杂的合同时,当事人还应当向有关专家咨询。 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是指对计算机应用系统工程和网络系统工程的总体策划、设计、开发、实施、服务及保障。2、签订本合同前,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的受托单位应当向委托方出示《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3、当事人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4、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当事人可对有关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减少附件。本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内容。5、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委托方(甲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受托方(乙方):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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