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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合同(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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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合同示范文本(2018 版)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文本是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 39 号)等相关管理规定制定,供当事人采用。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人应当先与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选房确认文件,该确认文件作为本合同附件。三、申请家庭可以书面协商确定合同买受人,作为其产权份额的共同共有人,其余申请人为同住人;申请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全体申请人为合同买受人。四、购房家庭取得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不动产权证未满 5 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并由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予以回购:(一)购房人或者同住人购买商品住房,不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二)购房人和同住人的户口全部迁离本市或者全部出国定居的;(三)购房人和同住人均死亡的;(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回购价款为原销售价款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 5 年,因离婚析产、无法偿还购房贷款等原因确需退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全部购房人、同住人之间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并向房屋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Commented [2]: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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