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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调整用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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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调整用工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本用工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依法制定调整用工方案。 一、调整用工涉及的主要法律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等规定,依法妥善调整劳务派遣用工比例。 二、本单位用工基本情况截至 年 月 日,本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情况如下:(一)与本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 人。(二)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人。(三)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1.被派遣劳动者主要从事的岗位:临时性 人;辅助性 人;替代性 人;其他 人。2.辅助性岗位的确定 (可选:已经、暂未)暂未履行民主程序。3. (可选:已经、暂未)执行同工同酬的规定。4.参加社会保险的被派遣劳动者 人。其中参加养老保险 人。5. (可选:已经、暂未)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不受歧视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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