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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房屋租赁合同(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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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合肥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出租人: 承租人: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制定二〇一七年十二月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合肥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其它房屋租赁可参照使用。2.签订本合同前,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其他房屋来源证明的原件。房屋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产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3.签订本合同前,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者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划×,以示删除。4.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成交的,经纪服务合同或租赁服务合同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5.双方当事人填写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并对其实质性内容的真实性负责。6.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出租人和承租人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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