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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合同(选聘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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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选拔聘任程序 规则(试行)》和《上海市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上海市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任合同 (选聘执业律师)  甲方: 政府/委办局  乙方: 律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 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5〕19 号,以下简称《意 见》),聘任乙方律师担任甲方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现双方就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事宜, 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顾问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乙方(律师)担任甲方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根据甲方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研究,每年不少于 次,出具法律论证、审核意见书。 □参与政府重大项目、重大合同的谈判和文本起草,每年不少于 次,出具法律意 见书。 □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审议、行政应诉案件应对,每年不少于 件,出具法律意见 书。 □参与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出具法律意见书。 □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的分析与评估,出具调查报告或法律意见书。 □协助提供法制培训、宣传等服务,每年不少于 次。 □协助甲方拟定、修改或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或规范。 □甲方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 2.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律师)按照约定的顾问事项、内容以及要求,提供相应服 务。 2.2 甲方对于乙方(律师)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成果,享有著作权,乙方 (律师)公开使用的,应当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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