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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合同(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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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关于 2013―2015 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维修定点采购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定点维修合同 维修厂名称:_ 中 标 包号:_ 厂 址:_ 甲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负责人: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 22号  乙方:_ 法定代表人:_ 注册地址:_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甲方)就_进行公开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乙方)为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_》(GC-FG130255)招标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定义  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在本合同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其他文件中,下列词语按如下定义进行解释: 1.1“合同”是指甲方和乙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采购服务”是指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为用户提供汽车维修,包括汽车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保险维修业务、新购车辆免费维护保养除外)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 1.3“用户”是指按本合同约定在乙方处维修采购的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 1.4“工作日”是指除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5“第三方”是指本合同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境外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1.6“附件”是指与本合同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合同约定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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