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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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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物业名称: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物业管理企业) 乙方: (购房人)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类型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平方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l、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全防范、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5、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8、每 个月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9、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10、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1、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2、自本协议终止时起 5日内,与业主委员会或其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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