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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商品房屋租赁合同(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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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辽宁省商品房屋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出租人(甲方):承租人(乙方):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使用说明 1、辽宁省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2、本示范文本,仅供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签约时使用。3、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当事人补充约定:文本中【 】是选择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 】中划×以示删除。文本中 的部分,双方当事人应按实际情况和约定填写。4、合同的基本要素条款不得修改。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示范文本其他条款的内容进行增加或减少。对本示范文本未尽事项进行补充的内容及另行签订的合同内容不得与本示范文本的规定相抵触。5、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原件的份数, 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每份合同内容一致。6、本示范文本由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合同编号: 辽宁省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第一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甲方(出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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