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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BF—2008—0605,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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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BF——2008——0605合同编号:_出租人:_承租人:_居间人:_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〇八年五月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经纪机构居间成交版)出租人(甲方):证件类型及编号:_承租人(乙方):证件类型及编号:_居间人(丙方):备案证明编号:_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与乙方在丙方的居间撮合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一)房屋坐落于北京市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建筑面积平方米。(二)房屋权属状况:甲方持有(□房屋所有权证/ □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 □其他房屋来源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书编号: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_,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房屋(□是 / □否) 已设定了抵押。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及登记备案(一)租赁用途:;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最多不超过人。(二)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甲方应自与乙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 7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对多人居住的出租房屋,乙方应将居住人员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当建立居住人员登记簿,并按规定报送服务站。本合同变更或者终止的,甲方应自合同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 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社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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