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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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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单位行政与单位工会经充分的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于 年 月 日共同签订单位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第一条 单位应遵循男女平等原则,在录(聘)用、定岗、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裁员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歧视女性。单位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双方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二条 单位加强对女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有计划地对女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及技术培训。第三条 单位不得以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其工资或予以辞退。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第四条 单位加强对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会女职工组织应配合单位行政,宣传女职工卫生保健及妇科病防治知识,增强女职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第五条 单位在发展生产的同时,应逐步改善女职工劳动卫生条件。第六条 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含妇科检查的健康体检,三十五周岁以上女职工应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项目,费用由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视为劳动时间。第七条 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女职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女职工本人。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单位承担。第八条 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对已经从事的,应予以调整岗位。第九条 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经本人提出,单位应视具体情况安排其适当的工间休息。第十条 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七个月以上以及在哺乳期内的,单位每天应在工作时间内安排其一小时的休息或者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增加一小时,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休息或者哺乳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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