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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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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合同编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商品房预售合同说明 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前仔细协商本合同全部条款,对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的,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生效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合同条款及用词理解不一致等发生合同纠纷,由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遵循本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途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为体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原则,本合同中部分条款中有供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以及可自行约定的空白行。本合同中内容选择、空格填写及补充协议等,均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确定。 3.签订本合同前,乙方(买方)应对商品房项目的规划充分了解,可登陆“规划在线”网站(http://www.upo.gov.cn)查询规划公示图;甲方(卖方)应向乙方(买方)出示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规划公示图及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公示图等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4.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所有预售房款必须按照《商品房预售款缴款通知书》支付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指定的预售款监控账户上。 5.乙方(买方)若委托甲方(卖方)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缴契税的,应充分考虑并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6.房屋面积计算的有关规定,可登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www.laho.gov.cn)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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