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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旅游服务合同(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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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旅游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安徽省旅游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注意事项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特别提醒旅游者(甲方)注意下列事项:一、旅游者参加境内外旅游应选择具有合法经营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旅行社应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旅游前,旅游者应当与旅行社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三、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项目以及其他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先向旅游者作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旅游者应结合自身身体状况选择旅游行程与项目。四、旅行社委托组团的,须事先告知并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五、用语须准确清晰,在填写本合同第二条“游程与标准”时,旅行社应以准确、明晰的语言表述,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优秀导游服务”、“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六、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应真实注明该旅游项目所包含的景点门票及住宿、餐饮、交通标准、导游服务等相关内容。自选项目应安排在自由活动时间,并不得影响旅游整体行程。旅行社不得强制旅游者参加其安排的自选项目。七、本合同约定的旅行社收取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1、非本合同约定行程发生的费用。2、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本合同约定的餐饮、交通等费用以外的个人交通、餐饮费用,个人医疗费费用,个人行李超重费用,个人的洗衣、通讯、饮料、酒类费用,个人寻回遗失物品的费用以及行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3、行程中旅游者参与的另行付费游览项目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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