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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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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编号: )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是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及《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化居住房屋租赁行为。 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二、本合同条款中的【 】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租赁双方当事人可选择约定,不予选择的请划除。三、居住房屋租赁,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不得将单位集体宿舍设在住宅小区内;本市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割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 2 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 5 平方米。四、本合同的租赁关系由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者代理的,租赁当事人应当要求该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填写本合同附件中“经纪服务情况”的内容,并签字、盖章。五、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凡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应当由该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六、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出租人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承租人的联系方式,以利于物业服务企业更好地提供服务。七、本合同是对《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2011 版)》的修改版本,自 2014 年 5 月 1 日起使用,今后在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续使用。 甲方(出租人): 【身份证】【营业执照】【 】号码:【本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法定】代理人:联系电话:乙方(承租人): 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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