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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BF—2010—0501,按面积收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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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收费版)  合同编号: 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按面积计费版) 用热人: 供热人: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单位与居民用热人之间发生的经营性供热采暖交易。 2.签订本合同前,用热人应当向供热单位提交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复印件;供热单位应当出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供热单位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3.除采暖费缴费标准外,本合同其他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并在签订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5.有关名词、术语解释: (1)用热人: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2)供热人:经过市、区县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取得备案登记证书的供热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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