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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房预定合同(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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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房预定协议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二〇〇二年十月特别告知 一、本协议系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印制的条款系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预订商品房时采用:【 】为并列选择项,不选择的划除。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订行为。预订行为,包括认购、预约、定(订)购、预定等,系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以交付一定数额金钱作为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出售合同担保的行为。预订协议以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定(订)金为生效要件。三、本协议定(订)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协商确定。四、预订协议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可将预订协议送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上海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立协议人:甲方:乙方: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预订《 》商品房事宜,订立本协议。第一条 乙方预订 路 弄《 》 幢(号) 层室(以下简称该房屋)。甲方已领取该房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权证】(证书号: ),并经 测绘机构【预测】【实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房屋定于 年 月交付。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Commented [2]: 本合同依据的《担保法》已失效,建议将《担保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Commented [3]: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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