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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合同(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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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0 一七年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服务站、门诊服务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榆林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榆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榆政办发[2011]101号)、《榆林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榆政人社发〔2016〕487号)及其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为保证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优质、规范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就诊及用药服务,明确责任,双方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制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政策。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本市城镇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合法、规范经营。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基本医疗及用药服务,未经甲方批准不得收治参保人员住院及特殊慢性病患者门诊治疗。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第四条:乙方应在服务场所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机构标牌及参保人员就诊、购药须知等,以方便患者就诊、购药。设置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固定宣传栏,及时宣传和告知有关政策规定,并搞好咨询服务。第五条: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证》、IC卡,经核对无误后,乙方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诊疗售药,刷卡消费并出具消费清单。个人账户基金刷卡范围为: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中成药、中药饮片、生物制品、二类精神药品、保健品(食健字)、医疗用品、消毒用品(卫消字)、医疗器械、预防免疫、健康体检、健康保健等,规定范围以外的一律不得刷卡消费。卡内个人账户基金无费后由本人现金结算并应其要求据实出具票据。第六条:乙方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诊疗服务质量。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24小时内报告甲方。年度内发生任何等级的医疗事故,甲方均可单方面解除协议,并根据后果扣除其年度医疗保证预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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