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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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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2006版)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合同编号: 市场经营管理者(以下简称甲方):场内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就租赁场所进场经营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租赁场所乙方承租甲方坐落于 市场内(场地),仅限用于经营 业务;库房场地面积 平方米,库房场地位置为 。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年 个月。第三条 租金、费用及其支付时间、方式(一)租金及其支付时间、方式 租金 元/月(人民币,下同),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库房场地租金 元/月,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支付方式 。(二)水电等费用及其支付时间、方式: 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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