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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管理规约(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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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等四个示范文本的通知  使用说明 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有关物业使用、维护、管理和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的约定和执行。 2、管理规约是由全体业主依法共同制定,对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性规范;是有效调整业主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文本。 3、本示范文本中相关条款中留有空白处,供业主大会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业主大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并以业主大会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的内容为准。 4、业主、使用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约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咨询。 5、本文本中的示范条款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管理规约 为了维护 (以下简称本住宅小区)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经  年  月 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通过,制定本规约。 第一条  (业主、使用人权利与义务) 业主是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 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本住宅小区内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未销售的物业,其共用部分应当纳入统一管理。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Commented [2]: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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