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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临时管理规约(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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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等四个示范文本的通知  使用说明 1、本规约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有关物业使用、维护、管理和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的约定和执行。 2、临时管理规约是对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性规范;是有效调整业主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文本。 3、本规约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购房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的内容,对规约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建设单位和市、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咨询。 4、本文本中的示范条款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临时管理规约 为了维护 (以下简称本住宅小区)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约。 第一条  (业主、使用人权利与义务) 业主是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规约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本住宅小区内,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未销售的物业,其共有部分应当纳入统一管理。 第二条  (相邻关系)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本规约约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噪音、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Commented [2]: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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