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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作物种子制种收购合同(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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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作物种子制种收购合同 (示范文本)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 说明 一、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供涉农企业、农民 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 专业合作社、经营者、农民之间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双方当事人也可使用本合同电子版在电 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 子商务平台上签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农作物种子制种收购行为。 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 二、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 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人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三、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提交能证明主体身份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并将证明身份 的材料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 四、本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内容为并列的选择内容,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在签 订本合同时,要仔细阅读,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 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不予适用。 五、本合同文本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后 准确填写或对合同内容进行适当修改、增补或删除,但不得随意减轻或者免除依法应当由涉农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应承担的责任。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 同意内容。 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 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收购方和繁殖方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由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 山西省农作物种子制种收购合同 收购方(甲方):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 繁殖方(乙方): ,证件号码: ,住所: ,联系电话: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 Commented [2]: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 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种子制种,并在制种完成收购事宜达成后 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 签订本合同。 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 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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