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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二手车收购合同(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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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二手车收购合同(示范文本)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商务厅 制定 使用说明一、本合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约定使用。二、本合同所称的收购人,是指购买二手车的当事人。本合同所称的售卖人,是指出让二手车的当事人。三、售卖人应向收购人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海关监管、交纳税费期限、使用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收购人在签订本合同前,应当仔细了解、查验二手车的车况、有关车辆的证明文件及了解各项服务内容等。四、收购车辆达到两辆以上时,只需加附《车辆基本情况表》。五、本合同有关条款下均有空白项,供当事人自行约定。六、本合同示范文本自 2010 年 8 月 3 日起使用。收购人(以下简称甲方):售卖人(以下简称乙方):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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