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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存量房屋承购经纪服务合同(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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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备案编号: 北京市存量房屋承购经纪服务合同委托人: 房地产经纪机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〇一八年三月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屋承购经纪服务。2.签订本合同前,委托人应当向受托机构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受托机构应当向委托人出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提供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3. 按照《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费文件的通知》(京发改〔2015〕2617 号)规定,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4.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5.本合同文本中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内容,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6.委托人和受托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委托人和受托机构都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北京市存量房屋承购经纪服务合同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存量房屋承购经纪服务相关内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Commented [1]: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Commented [2]: 本合同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失效,建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替换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调整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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