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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合同(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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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印发《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2013修订) 绿色食品检测机构委托合同 根据《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基础上,本着“严格把关、保证质量、精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检测机构委托合同。 第一条  甲方是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的唯一委托方。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绿色食品有关规定实施检测机构的委托和监督管理。  第二条  乙方已充分了解有关绿色食品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愿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接受甲方的委托和监督管理;甲方愿意在乙方遵守绿色食品法规、相关管理规定及本合同前提下,进行委托。 第三条  甲方根据乙方认可资格和授权检测范围,按照本合同条款,授权乙方负责 的检测工作。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乙方开展授权业务范围内的绿色食品标志许可、监管、投诉和仲裁等检测工作; (二)及时向乙方通报国家、行业有关绿色食品检测工作的最新法规、政策和标准要求等; (三)组织乙方参加绿色食品检测及其相关工作的合作和技术交流活动; (四)依据《绿色食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协调、规范绿色食品检测工作;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依照法律、法规、绿色食品标准及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报告,不受各级行政机构和绿色食品管理机构的干预,并对检测结果负责。保守申请人的技术和商业机密,并不得侵占申请人的知识产权; (二)乙方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安排现场抽样,并自产品样品抽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环境样品抽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监测报告,提交省级工作机构和申请人。报告电子版报中心科技标准处存档(kjbzc@greenfood.org)。 (三)应保守申请人和产品的技术秘密,并不得侵占受检单位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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