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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务派遣劳动合同(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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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名称 : 江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关于印发《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参考文本)》的通知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参考文本) 江苏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 制 使用文本须知 1.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未满 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派遣在校学生实习。 4.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5.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6.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7.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8.签订劳动合同及附件时,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得由他人代签。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用 人 单 位 名 称用 人 单 位 住 所工 商注 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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